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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上文南苑易行:差旅费管理(十)
问题在于,如果做了红眼航班等情况,路途跨日历天了,在途期间是按照一天算还是两天呢?如果是全程报销差旅费还好说,一天不能当作两天算,按在途就不能算期间,不会重复享受;如果是参加会议培训只报销在途期间的情况,就会产生纠结了。由于没有明确说明,只能说按照在途两天报也说不上违规,就当作为单位节约资金(红眼航班折扣大)给与的奖励吧;只报一天也说得过去,但是那样就应该按照目的地而不是中途地报销了。
市内交通费: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。同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比,取消了公杂费的说法。因为公杂费说是市内交通和通讯等补助,而事实上公务员的规范津补贴往往是把电话费规范进去的,所以通讯补助不适合再额外领取(可怜的事业单位再次躺枪)。
同样明确了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,包干使用。中直机关定的标准统一是80元,到了地方上,有的地区对远郊出差降低了标准,比如青岛,定了二区四市出差40元包干使用。
那么这里的市内交通费用保障的是哪部分内容呢?它保障的是目的地公车改革覆盖区域的公务交通,出发地的市内交通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予以保障,从驻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路费是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管理的。从这一点来说,尚未进行公车改革的单位,主要是事业单位,实际上是吃亏的。如果实行了车改而以货币化报销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单位或者人员,以及尚未实行车改的单位或者人员,其实应该允许额外报销驻地到机场的费用。可惜制度衔接还不完美,只能期待之后的调整了。
这里还存在交通工具问题,如果单位提供车辆,那么不应该领取市内交通费;如果第三方提供车辆,出差人应交纳交通费并取得证明,可以领取市内交通费。那么个人自驾车出差呢?当然也可以领取市内交通费。但是私车公用是不鼓励的一件事情,真的私车公用了,产生的过路费、加油费等可千万不要报销,万一被认定为私车公养真的说不清楚啊。
两个特例:一是上篇提到的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,一般不得领取补贴,特殊情况报批可以领取补贴。二是参加会议或者培训的相关问题,下一篇集中讲一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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