该说的基本都说了,却发现还有许多话。因为制度是用来规范行为的,而行为往往超前于制度,所以,我们必须有原则性的要求,根本性的理念,就如第一篇所讲,要坚持厉行节约的精神。然后我们要结合自己的实际,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,并不得地加以完善。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,一定要不惮于提出来,积极向财政部门反馈,用来改进我们的制度。
最后把可能忽略的细节问题再梳理梳理,供大家探讨。
一、交通意外保险
办法规定:“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。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,不再重复购买。”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可以探讨。
第一个问题,保险费属于什么费用?如果机械的照搬差旅费定义,会发现不属于四大关键点的任何一个。那么我们需要把它单独拿出来核算吗?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,因为这部分资金相对于整个开支的规模来讲比例极低,从重要性上来讲毫无意义,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它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的一部分反映。类似处理的还有购买机票、火车票的小额手续费。
第二个问题,购买什么样的保险品种符合规定?大家都知道,之前的汽车票经常票面包含保险费,现在已经单独给票了;火车票好像从来都不需要买保险;飞机票呢?以前是20元,现在已经变成30元的航意险(只对当次航班有效)。而保险的购买是自愿的,就是说完全可以裸差。这里只限定了一份,但是没有限定保费金额,可不可以自行提高保险额度呢?现在的保险市场产品极为丰富,如何选择购买呢?
因为我对保险市场不够了解,所以不能直接给出答案。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,出差人不能自行到市场上随意购买保险作为差旅开支报销。如果单位出差业务比较少,直接在购票时一并购买即可;如果单位出差业务非常多,出于节本增效的考量,建议单位考察一下市场统一购买性价比较高的的产品,这里和禁止单位统一购买商业险的规定是不冲突的。当然,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之后,出差人就不能再单独购买了。对于统一购买,建议集体研究,制定具体制度,最好和财政做好沟通,然后执行。
二、强化监督问责
第一,办法中提到:“相关领导、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,确保票据来源合法,内容真实完整、合规”。我们都说三个和尚没水吃,这里的职责模糊不清,操作起来其实颇有难度。对于出差业务本身的真实性,财务人员是不可能进行监督的,所以内容真实不能抗在财务人员身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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