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是南苑易行:差旅费管理系列的最后一篇,续可能忽略的问题第四个。
四、常驻外地的费用问题
对于在单位常驻地(a)外的地区(b)常驻办公的人员,他的常驻地其实已经变更为驻地(b),这时候,按照一般管理原则,他应该执行驻地(b)财政部门发布的差旅费管理办法。因此地区(b)常驻办公的人员不能说我在常驻地以外工作要领取、报销差旅费;但是对于单位本部的其他人员到驻地(b)办理业务,如果符合本部差旅费管理办法,是可以报销、领取差旅费的。
五、自驾车出差问题
由于公车改革,常常有同志为了工作效率等问题开私家车办公事,我也经常这么做,切记不能报销费用啊,不然就涉嫌私车公养了。那么出差的时候呢?偶尔一次两次还好说,次数多了出差者可能就会很心疼,过路费啦油费啦可不低啊,能不能拿票据来按照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呢?
回答是毫无疑问的:不可以!不可以!不可以!
前边其实就讲过,公务活动首先讲规则,而不是按照情理来作判定;如果觉得规定不合情理,ok,可以反馈信息去修改规则,而不能不顾规则去讲情理。
话说回来,开私家车出差风险其实是非常大的,毕竟大家都不是专业的驾驶人员。所以为了控制单位风险,一定不要开口子。
那没车出差怎么办?如果确有必要,完全可以租用社会车辆。并且大家放心,租车费用自2017年起已经明确不属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核算范畴,也就不会影响单位“三公经费”的额度。
之前已经有文章分析过租车的相关事宜,就不再重复。南苑易行:差旅费管理系列到此结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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